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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•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

        時間:2023-12-20 08:08:50 書籍 我要投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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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

          我們得到了一些心得體會以后,可用寫心得體會的方式將其記錄下來,如此就可以提升我們寫作能力了。那么如何寫心得體會才能更有感染力呢?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,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。

       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

       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1

         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齊,很多人會疑惑,這兩者有什么關系呢,其實我們很難用只言片語來解釋清楚什么叫做法律,什么叫做幸福,前一段看了幾本倫理學上的書,書中有關“幸福和法律的關系”這一讓人頭疼的問題作了很多引導式的解釋,那么什么是法律呢?說道法律,我們這些不學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樓,檢察院,警察局,穿著正裝的律師,高高在上的法官,等等。解釋什么叫做法律,是一件很難的事情,那就換種思路。我們?nèi)祟愘囉?em class="chrome-extension-mutihighlight chrome-extension-mutihighlight-style-1">肉體而生存,肉體帶來無盡且不斷增長的欲望,欲望使我們具有兩面性,正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有著魔鬼與天使的兩面性,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規(guī)范來約束我們。法律、道德和宗教史三種最主要的約束。與其他二者相比,法律是社會對某種行為的道德價值評價作為基礎的,是一種調(diào)整社會關系的規(guī)范,應當與否的標準則是社會的公共利益,調(diào)整的是一種涉他的'行為。

         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?幸福是對外在環(huán)境和自身產(chǎn)生的一種主觀上的偕同。從倫理學的角度上來看,幸福不僅僅僅是主觀感受,而且是人們對于客觀需要得到滿足的主觀感受。在我們的生活中,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級階段;相愛。被愛與施愛是幸福的高級階段。

          在這些書中,倫理學上的法律是以道德決定為基礎的。法律觀取決于社會觀,社會觀取決于人生觀,人生的目的就是社會的目的,社會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,所以說,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。人生的目的在倫理學上叫做“至善”,“至善”分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。而我們所討論的幸福,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種。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,規(guī)范的背后總有一種制裁力量在彼此幫忙的關系上實現(xiàn)我們個人的需要,既然幸福的實現(xiàn)需要合作,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為基礎才能存在。法律的目的就是對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平等權利的維護,是對自由、正義、平等、效率的追求,作為一種行為的規(guī)范和行為的約束機制,法律約束一切掌握優(yōu)勢資源的人濫用資源的權利。總之,在法律的眾多特征中,限制和約束權力的濫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。通俗地說,只有在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下,普通人的尊嚴以及平等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(xiàn)。

          以我的看書感受來看,我們把基本善作為法律的目的,把共同善作為社會的目的,把至善作為人生的目的,并且至善不能成為到達其他善的手段,那么就能夠像“階梯狀”一樣,將基本善作為所有善存在的基礎。法律作為一種制度的保障,讓我們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時候能夠進行合作、建立契約,而幸福的實現(xiàn)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,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礎和保障,當然,倫理學好處上的法律與幸福往往是理想狀態(tài)下的,畢竟幸福作為一種主觀感受很難確切地進行論證。

       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2

          在讀完這本我自以為很難讀懂的書后,才發(fā)現(xiàn)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難懂,相反,我讀懂了一些東西,一些我覺得很有用的東西——

          在《正義論》的閱讀中,我感觸很深,想明白什么是正義,就要明白為什么需要正義。羅爾斯借鑒了啟蒙者盧梭的“確信每個人都就應是自由而平等的,他認為這是人類社會制度的根本前提,只有這樣的制度才是公正的、有生命力”的'思維方式,提出了“正義的理想國”。羅爾斯提出,正義的定義首先需要三個前提,其實這也和盧梭定義社會契約的前提有點類似,那就是:理性的人、原始狀態(tài)和無知之幕。這自然也是一種純粹假設的狀態(tài),但也是得到真正正義務必的狀態(tài)。

          那么,反省我們我國的現(xiàn)狀,又有什么感想呢?我突然想到了這一方面,我們我國現(xiàn)實中的道德社會是什惡魔樣的呢?例如,范跑跑事件中,我國人的道德表現(xiàn),指責范的人幾乎全部是建立在傳統(tǒng)道德基礎上混淪吞棗的道德觀念。很多都是僅僅在心領意會的共同道德認識基礎上做出。職責義務,權利自由,善惡公私等握在一塊。指責起來頭頭是道,但永遠缺乏社會根據(jù)和理論根據(jù)。沒有必須清晰的邏輯,如果叫他解釋,不可能解釋清楚的。那么他只有透過二條途徑來反擊,就是透過我國民眾的傳統(tǒng)道德觀念,孝道和性善論來進行,即在把人同動物的區(qū)別中,而不是人同人的區(qū)別中進行認識,所以我覺得讀約翰·羅爾斯的《正義論》對于我們的道德建設和道德理論也很有好處。

          所以在讀完這本書后,雖然對于它的資料還不是了解得很深,但是我還是看到了正義的一種力量,一種反省,一種啟示,還是很有好處的!

       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3

          在第一堂課里,李老師說了一句話,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題。他說“法律是一門很膚淺的學科,更深刻的東西不在那里。”越深入地思考這句話,就越震撼。

          在我的閱讀經(jīng)驗里,初次閱讀法學著作,都會覺得枯燥,盡是咬文嚼字、羅列堆砌,感覺智慧的東西很少;而在我初次閱讀文史哲的經(jīng)典著作,感覺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給人強烈的心理沖擊。但是為什么法學著作沒有這種沖擊力呢?是因為我國法學只發(fā)展了二十余年,思想水準無法與其他綿延流長的學科相比,還是法學這門學科本身的限制?恐怕都有吧。

          應對這個學科的特性,我們就應怎樣去學習,才算真正地掌握了這門學科?我認為,法學能夠分為“理論”和“實踐”兩塊(也能夠叫一虛一實),并分別采取不同的學習方法。對于“實踐”一塊,只要學好司法考試的資料,再輔以法院和律所的經(jīng)驗,就算基本掌握了,這是一種偏重技術性的學習;而對于“理論”一塊,僅從現(xiàn)有的法律現(xiàn)實無法把握到它的.靈魂,目前法學界所能帶給的思想營養(yǎng)也較貧乏,因此需要在更廣闊的天地里尋找一切有益于它成長的知識。

          在現(xiàn)代社會里,法律是調(diào)整人的行為的最主要和最有力的方法,因此承載著越來越多的職責。而涉及到人的行為的研究,僅有法學的視角是不夠的,還需要調(diào)動諸如哲學、倫理學、政治學、經(jīng)濟學、社會學、歷史學等學科的相關知識,才能確保法律能充分地發(fā)揮應有的作用。分析法學派雖然使法學在形勢上成為了自足的學科,但是法學和其他學科的內(nèi)在聯(lián)系仍是千絲萬縷,無從割斷,任何一個有志于從事法學研究的人認真思考之后都會認同這一點,因此我們務必坦誠應對本學科的局限,自覺匕啞淥Э頻木闖涫搗ㄑП舊懟

          回顧法學的歷史發(fā)展,法學是逐步從倫理學、政治學里分立出來的,但我感覺,隨著法律與法治在國家生活中發(fā)揮的越來越大的、無法代替的作用,法學就應能反噬政治學倫理學,把它們的思想精華都吸收過來,成為真正的顯學。

          以上是我在這個命題的啟發(fā)下,對法學學科本身的一些問題的思考。

       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4

          我在閱讀《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》第一章《文明和社會控制》中,社會控制的問題引起了我的深思。

          首先,在本書中提出社會控制是指社會組織利用社會規(guī)范對其成員的社會行為實施約束的過程。而這種支配力直接是通過社會控制來保持的,是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所施加的壓力所保持的。施加這種壓力是為了迫使他盡自己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,并阻止他們從事反社會的行為,即不符合社會秩序假定的`行為。而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、宗教和法律,我們就其中的道德來說,在希臘城邦文明中體現(xiàn)為傳統(tǒng)規(guī)則,這是倫理習慣的一種近代形式,當倫理發(fā)展的結果產(chǎn)生了道德體系時,就出現(xiàn)了一種法律發(fā)展的階段,在這個階段中,人們試圖將法律和道德等同起來,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為法令。這便讓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熱議的話題——“不給老弱病殘讓座車長和乘務員可拒載”。

        法律書籍讀書心得體會5

          羅爾斯的理論,也能夠說反映了現(xiàn)代西方社會里政治事務日益世俗化的現(xiàn)實——政治過程逐步擺脫了宗教、道德、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,開始尋求建立自身的目標與規(guī)范。多元社會要求政府嚴格按照公正規(guī)則與程序辦事。

          除了程序和規(guī)則外,對于相互沖突的價值觀念之爭,政府務必嚴守中立。也因為這個緣故,羅爾斯的正義原則,在所有這些問題上都持續(xù)沉默,不表立場,或者講沒有立場。

          能夠這么說,政治自由主義的目標,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觀念,來界定政府的主角,使自由主義的社會,能夠包容多種不同的價值理想和多樣化的生活形態(tài)。羅爾斯的正義論就是想到達這個目標。除了兩個基本點——基本自由權利不可剝奪、社會經(jīng)濟不平等務必照顧底層人民利益——之外,他的正義原則力圖與各種相互沖突的價值觀,持續(xù)最大限度的相容性。正是這一點,給了它自由主義的特色。

          但是,這并不是說,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就是價值觀中立的。正如羅爾斯所說,雖然邏輯出發(fā)點是價值觀中立,由此所推導出的結果卻往往不是價值觀中立的。正義原則的一大功能,就是規(guī)范和限制能夠被允許的價值觀的資料。任何行為,若是違反自由、平等、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場所選取的原則,都是一個該譴責的錯誤行為。相應地,要靠這類行為才能得到滿足的價值觀,也務必受到限制。這就是他的`正義優(yōu)先性原則:個人的特殊價值觀,不得違背正義原則的要求,否則便沒有合法地位。

          從《正義論》的觀點來看,機會均等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。它區(qū)別于功利主義的個性之處,在于它強調(diào)國家要實現(xiàn)正義,即某種程度上公平、公正、公益的實現(xiàn)。而機會均等規(guī)則是保障個體自致性的發(fā)展起點和過程的平等的基本準則。當前,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(shù)的農(nóng)民階層的教育、就業(yè)和保障存在相當嚴重的機會不均等,這個問題的解決與否關系到我國能否從根本上消除貧富差距,維護社會穩(wěn)定,關系到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成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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